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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的遗失、损毁补发
[ 来源: | 更新日期: 2010-4-1 0:38:00 | 浏览(2102)人次 | 投稿 | 收藏 ]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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